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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公有停車場停車繳費規定
1.高雄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路段:(1)鳳山市公告停車收費路段(2)鳥松鄉長庚路、公園路、勞 工公園及勞工育樂中心道路。收費時間:每日08:00~22:00,本中心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使用, 不負車輛、財物保管及賠償責任,貴重物品請車主自行保管。
2.本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採計次及計時收費,採計次收費者,每次以八小時為限,離場再停車 者,以再次停車計費。
3.繳費期限內【開單日次日起14日內,含例假日】請至全省統一超商(7-11)、全家便利、萊爾富 、OK便利等商店繳費或至高雄縣停管中心繳納,地址: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一段195號 電話: (07)747-2263,每日8~20時本中心設有窗口專人服務【國定假日休息】或以郵局匯票(匯票抬頭 及收件人: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並請註明車牌號碼及停車日期及連絡電話) 寄至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一段195號辦理繳費。
4.車輛停放本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路段未發現貼停車繳費通知單或停車繳費單遺失、逾期或便 利商店條碼無法判讀代收時,請至本局停管中心查詢或補繳。地址:鳳山市國泰路一段195號 電 話:(07)747-2263
5.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 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並追繳停車費及工本費。
6.本中心停車費查詢網址: http://www.kcpb-tc.gov.tw/ParkingSearch.htm 查詢電話:(07)747-0556
7.繳費時請索取正式發票或收據憑證並保存4個月以便查考;申訴時,務必檢附發票或收據憑證, 以供查證。
8.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本縣公有停車場得優惠停車之規定:(1)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2) 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用停車識別證放置前擋風玻璃明顯處者。
9.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或本縣優惠停車識別證停放本縣公有停車場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優 惠:(1) 未全證正面放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者。(2)以他物遮蔽者。(3)有效期限逾期或編號模 糊或褪色者。(4)未蓋核發單位鋼(章)印或已模糊者。(5)識別證褪色、破損、皺褶致難以辨識者 。(6)影(複)印、偽(變)造者。(7)未乘載身障者本人或識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經查證屬實通報 原核發單位逕行註銷)。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或本縣優惠停車識別證如已褪色、破損、皺褶及其他致難以辨識者 ,應向原申請單位換發新,未依規定者不予優惠。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或本縣優惠停車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影(複)印或偽(變)造,未依規 定者依相關法令追究法律責任。

高雄縣停車管理中心位置圖: